【视频】员工“监守自盗”17余万元 西昌公安揪出超市“内鬼”
【视频】员工“监守自盗”17余万元 西昌公安揪出超市“内鬼” 时间:2025-04-05 06:43:54
[2018-03-0216:35]刘佳义本次发布会时间70分钟左右。
重点督查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情况,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的,可开展手工监测。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保障2018年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实现。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及岸电设施改造建设情况。3月6日,第一轮督查组即将赶赴各市开展工作。3、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1、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煤散烧清理取缔情况。
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整治取缔情况。相关市环保局需书面反馈督办问题整改情况,逐一销号。我国现在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的还不到三分之一,只有29%,所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仍然是任重道远,来不得半点松懈,容不得半点的懈怠。
现在相当多的大部分物料运输是通过公路运输的、通过重卡,要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同时对重卡的超标排放要严加管控,当然大气污染治理还得有区域的联防联控,因为它是相互影响的。另外还靠广大社会群体的普遍参与,只有大家一起来践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蓝天白云才能常在针对目前改革已经全面推开,急需提供法律支撑的情况,吕忠梅认为可以考虑在已经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证改革于法有据。一是《方案》规定的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各种情形,绝大多数与土地利用行为有关,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
二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适用原则,作为一条。从责任性质上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防御责任,而非民法上的填补责任。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界定,《环境保护法》笼统规定了损害并将其引至《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实践中发现问题很多。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民法典等多项立法系统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工作任务,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提供了良好契机。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行使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和普遍限制,完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予以绿色改造,创设资源利用权,明确生态环境及其重要要素的公共财产地位、增设公物制度等。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根据《方案》的相关规定,吕忠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新型法律责任制度。
但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吕忠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良好基础。《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虽然对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有所涉及,但没有也不能从法律角度予以界定,使得这项重大改革目前缺乏法律依据。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在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解决这项重大改革推进目前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在修改时采取了不完全引至《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但依然未能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对于这种新型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害责任制度。吕忠梅说,这意味着我国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益诉讼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并行,行政磋商与司法裁判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土壤立法中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必要且可行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假以时日。依据2017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为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法律依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以确保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效、有序推进。从行为构成上看,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行为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在侵害主体、侵害利益、侵害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从救济途径上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由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为此,应启动专门环境责任立法工作,明确环境侵害的各种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但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吕忠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良好基础。一是《方案》规定的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各种情形,绝大多数与土地利用行为有关,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
《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虽然对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有所涉及,但没有也不能从法律角度予以界定,使得这项重大改革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界定,《环境保护法》笼统规定了损害并将其引至《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实践中发现问题很多。
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行使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和普遍限制,完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予以绿色改造,创设资源利用权,明确生态环境及其重要要素的公共财产地位、增设公物制度等。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在修改时采取了不完全引至《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但依然未能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依据2017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针对目前改革已经全面推开,急需提供法律支撑的情况,吕忠梅认为可以考虑在已经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证改革于法有据。
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民法典等多项立法系统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工作任务,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提供了良好契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对于这种新型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害责任制度。从救济途径上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由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在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解决这项重大改革推进目前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
二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适用原则,作为一条。在土壤立法中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必要且可行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假以时日。
吕忠梅说,这意味着我国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益诉讼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并行,行政磋商与司法裁判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法律依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以确保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效、有序推进。
从责任性质上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防御责任,而非民法上的填补责任。为此,应启动专门环境责任立法工作,明确环境侵害的各种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
从行为构成上看,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行为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在侵害主体、侵害利益、侵害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根据《方案》的相关规定,吕忠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新型法律责任制度在长江江堤重要区域增加技防设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朱晓进建议, 一是重视水利工程生态效应。
对已经被破坏的湿地系统加大生态恢复与修复力度。三是加强湿地动态监测,提高湿地资源管理水平。
为拯救长江珍稀濒危物种,全面遏制长江物种衰退和生态退化趋势,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建议,加强长江沿江下游滩涂水生生物保护,有效恢复长江生态功能。定期清除长江滩涂上的绝户网和捕鸟网。
二是积极恢复湿地面积。清理沿江滩涂面积,明确保护范围、禁止项目。